記者魯杰8月10日從蘭考縣法院獲悉,該縣電工汪某挪用電費還債,結果觸犯刑法,被該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。

經法院審理,被告汪某利用蘭考縣一鄉(xiāng)供電所擔任電工職務方便,挪用同鄉(xiāng)趙樓、孫莊、周莊寨3臺區(qū)內農業(yè)用電戶已交的3月電費26743元和8月電費19300元,用于償還個人債務,3 事發(fā)后,汪某歸還了上述款項。

經法院審理,被告汪某在利用職務時挪用公款46043元,3個月以上未償還,其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,依法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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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“蘭考一名電工挪用電費還債獲刑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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